企业标准使用许可协议
发布时间:2026-09-01 17:02
许可方(甲方):洛阳市三诺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6566495719U
法定代表人:王亚涛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世纪大道东段南侧2号
被许可方(乙方):三诺新材料科技(洛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8MA9NG7L98B
法定代表人:王亚涛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河阳街道第九大街88号
鉴于:
1.甲方系乙方控股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甲方自主编制、发布并已在国家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完成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该标准著作权、技术成果、使用权全部归甲方合法所有,包含技术指标、检验方法、工艺规范等技术秘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确规定:企业使用其他单位企业标准,必须事先取得书面授权,获授权后方可对外公示执行标准信息,并对标准实施后果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3.乙方因集团统一生产、质量管控、产品经营需要,申请有偿/无偿使用甲方上述企业标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母子公司集团内部合规管理原则,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技术许可合同章节:技术成果权利人可书面许可他人使用自有技术文件、标准文本;许可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约定使用范围、期限、权责边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企业标准由企业自主制定,未经权利人授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企业标准;企业执行他人企业标准需取得合法授权并完成自我声明公示;
3.《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国家市监总局官方答复:跨法人主体使用已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必须签署书面许可文件;企业标准编号与发布主体绑定不可转让,仅可授权使用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标准发布主体信息;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企业标准文本属于汇编作品,受著作权保护,许可使用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1.标准全称:2-乙基己基膦酸 2-乙基己基酯(萃取剂P-507)
2.标准编号:Q/LSN002
3.标准发布日期:2025年2月10日
4.标准全称:二 (2-乙基己基)磷酸酯(萃取剂P-204)
5.标准编号:Q/LSN001
6.标准发布日期:2025年2月10日
7.标准全称:磷酸三辛酯(TOP)
8.标准编号:Q/LSN008
9.标准发布日期:2021年7月2日
10.标准全称:锂萃取剂(SN396)
11.标准编号:Q/LSN009
12.标准发布日期:2024年5月15日
13.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公示链接:www.sannuogroup.cn
14.标准内容:产品技术要求、试验检验方法、生产工艺、质量管控规范、包装标识要求等全套文本及配套技术资料;
15.权属确认:甲方保证该标准无权属争议、未质押、未独家许可第三方,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情形。
☑无偿非独占许可(集团内部自用推荐)
□有偿非独占许可:许可费标准详见本协议第五条
双方约定:不授予独占许可、转许可权、再授权第三方权利;乙方仅自身使用,不得将本标准许可给集团外任何第三方企业、个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域。
1.乙方自身产品研发、生产制造、出厂检验、质量管控;
2.产品外包装、合格证、说明书标注执行该标准编号;
3.电商平台、线下渠道上架产品时公示执行标准信息;
4.市场监管抽查、第三方检测、招投标、资质申报中引用本标准;
5.集团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内审工作使用。
1.乙方不得修改、删减、篡改标准文本技术内容;如需修订,必须由甲方统一编制更新并重新公示;
2.不得将该标准编号登记至乙方名下、不得宣称该标准由乙方编制发布(标准发布主体永久为甲方);
3.不得利用本标准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标、行业规范的产品;
4.不得将标准文本、技术秘密向外部无关主体泄露。
1.许可期限:自2026年4月1日起至2029年10月1日止;
2.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可协商续签;未续签则许可自动终止,乙方须立即停止一切使用行为,销毁留存标准副本;
3.若甲方提前废止、修订本企业标准,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旧标准许可同步终止,双方可另行约定新标准使用事宜。
甲乙双方为母子关联公司,本次标准使用为集团统一管控需要,甲方免收标准许可使用费;但因使用标准产生的检测、整改、合规成本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1.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协议约定范围、要求使用标准,定期核查乙方标准执行情况;
2.发现乙方超范围使用、篡改标准、泄露技术秘密的,有权单方终止许可并追究违约责任;
3.标准修订、废止、更新时享有单方决定权;
4.有权要求乙方配合提供产品质量使用记录备查。
1.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标准纸质版、电子版全套文本及编制说明;
2.免费为乙方提供标准解读、技术答疑、检验要点指导;
3.因标准本身权属瑕疵导致乙方被第三方索赔、监管处罚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4.标准内容更新后及时向乙方推送最新版本文本。
1.在许可期限、范围内合规使用案涉企业标准;
2.有权就标准技术问题向甲方申请技术支持;
3.许可期内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签使用权。
1.严格依照标准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及国家强制性规定;因乙方生产管控不当产生产品质量事故、消费者投诉、行政处罚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赔偿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2.对外公示执行标准时,完整标注:执行标准:Q/LSN001、Q/LSN002、Q/LSN008、Q/LSN009(发布单位:洛阳市三诺化工有限公司,授权三诺新材料科技(洛阳)有限公司使用),清晰标注授权关系,规避虚假标注风险;
3.妥善保管标准文本,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向外部泄露标准内含技术秘密;协议终止后删除全部电子副本、销毁纸质复印件;
4.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同时配合甲方内部标准化核查;
5.不得转许可、转借本标准给任何第三方。
1.本企业标准包含甲方研发技术成果、工艺诀窍,属于商业秘密;甲乙双方接触标准的员工均负有保密义务;
2.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失效,永久存续;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终身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标准核心技术内容。
1.乙方泄露标准商业秘密:承担全部侵权损失,甲方有权追究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2.因乙方违规使用标准被市监部门处罚、被消费者起诉索赔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甲方因此被牵连追责,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1.乙方立即停止在产品包装、宣传、检测中使用该标准编号及文本;
2.7日内销毁所有纸质、电子标准副本,删除服务器、电脑内存储文件;
3.未售出库存产品可在合理过渡期内销售完毕,但不得再生产新品;过渡期最长不超过90日;
4.保密义务继续有效。
因本协议履行产生争议,双方优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签字盖章生效;如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查,可按需加印副本;
2.本协议是母子公司企业标准合法使用的唯一书面依据,可作为乙方自我声明公示、监管核查的佐证材料;
3.未尽事宜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4.双方确认:均知晓企业标准编号不得转让、仅可授权使用的监管规则,自愿签署本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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